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时代加快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统筹推进,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积极应对国内外局势新情况
加强邻国边境政策的动态分析机制。针对边境地区出现的跨国婚姻、难民、宗教渗透、毒品和艾滋病传播等问题,民族宗教、外事、民政、公安、计生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沟通,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边境综合管控机制。争取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与周边国家的对话合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探讨民族新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境外流动人口区域化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深化来带动整个公安出入境现代警务机制的建设,尽可能减少境外流动人口对边疆安全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加大反渗透工作力度,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及时制定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应对预案、措施,全面调动政府各种力量,并积极运用民间力量协助政府处理各种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二、加快实现民族地区跨越发展
坚持经济发展。针对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步伐。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持特困民族和散居民族发展等惠民项目。
给予民族贫困地区差别化扶持。用好用活国家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等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加大民族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民族地区县及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州市级配套资金。注重散居民族地区的发展,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改善基础设施服务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也服务于区域发展,扶贫济困既要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服务,也要为区域内的其他贫困群众服务,产业扶持要让各民族群众都获得益处。
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的认识和总结
加强民族交融的制度与措施保障。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顶层设计,从政策、资金、执行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推动民族交融的法治化、制度化。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逐步增加民族文化交融的实质性政策和项目。培育有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结构,采取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措施,积极营造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深入总结民族文化交融的典型与经验。加强高校、党校、民宗部门、科研院所等相关研究机构对民族文化交融典型案例和事迹的经验总结工作。加快开展民族文化交融的历史与事迹的系统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加快推动民族文化交融典型案例与事迹的经验交流与分享,形成丰富多样的成果资料,并向全国推广宣传可供复制的民族团结“典型经验”。
构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理论研究体系。当前,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坚持和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一批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的重点工程和研究项目,形成一批反映改革创新精神、体现时代特色、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高转化应用水平,及时回答和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进一步适应形势任务对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的要求,使民族理论的科学性、指导性显著增强,民族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显著增强,民族理论政策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感召力显著增强。加快搭建具有中国特色、地方特点的民族团结示范区研究平台,组建高端智库和研究机构,准确掌握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学术前沿。整合党校、高校、科研院所的民族研究优势,常规性每年开展民族团结、民族文化交融的系列调查与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话语权。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政策研究室、社会智库的合作,从优秀调研报告中选定题目进行深度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推动理论研究对政策的支撑与运用。
四、着力拓展民族团结的教育宣传
提高思想政治认识。充分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各项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多民族聚居、地处边疆及民族地区发展滞后、贫困面大等特点,始终站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高度,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作为各级干部的第一职责,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的主题。深刻理解和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理解和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民族工作的划时代意义,坚定不移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推进民族团结工作社会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在农村普遍推行民族团结公约,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在城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社区,积极推动创建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寺庙,不断总结创建经验,丰富创建内容,完善创建形式,使各族群众真正成为创建活动的参与者、实施者、受益者。坚持正面引导,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民族团结网上谈”“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之家”评选等,在全社会普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大力宣传各民族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营造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方式和载体,改变单一的“大水漫灌式”的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做“滴灌”,使“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快实现民族团结宣传的大众化、时代化、特色化、实体化、常态化。
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类学会工作。做好宗教界、学术界、文化界、医疗卫生界、艺术界、体育界、企业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建立学习、参观、慰问等工作机制,关心和解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学习、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民族类学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学会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挥他们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文化繁荣和维护民族团结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全面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加强民族文化的制度保障。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度设计,明确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机构人员、工程项目等内容,为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并为今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积累经验。推进社会建设和思想建设,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族人民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精神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协调保护与开发矛盾的问题。加快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规范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避免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过度依赖市场调节的倾向。各级宣传部门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纳入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着力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有机结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重塑功能,体现价值,发挥效益,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与旅游充分结合,通过旅游的收益实现“造血”,通过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提升自身的价值,通过旅游人群的参与和传播实现可持续发展。巩固和提升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文化资源优势,同时通过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项目倾斜等方式,鼓励和提倡民族文化资源在保存本真性的基础上,在形式、内容、渠道和产品(作品)上与旅游人群的文化需求相结合,与新时代的接受方式(如互联网+)相结合,在独特、便捷、易接受、能互动上下功夫,积极向旅游资源转化,让民族文化成为“全域旅游”“智慧旅游”“一流旅游”的重点和亮点,引导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以旅游为载体,以民族文化为内容,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联动发展模式。
着力推动民族文化与创意有机结合。创意是文化发展的生命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众多,但因缺乏足够的创意,许多民族文化湮没无闻,极大影响到保护传承和弘扬发展工作。因此需在对少数民族文化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依托现有的民族文化资金,科学谋划一批创意型的少数民族文化项目,并加以宣传和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少数民族地区精心提炼当地民族文化资源的核心竞争力和特色,培育创意元素、品牌元素和市场元素,推动民族文化与新技术、新业态、新媒体有机融合,紧跟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发展步伐。另外,深入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加强对创意的提炼,和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有机结合,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市场、产生价值。
(执笔:李红春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