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表明在新的历史阶段,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化,我党都将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自己,造福世界。
一、中国今天成就的取得与坚持对外开放密不可分
对外开放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里事关改革开放全局的具有整体性、长远性、根本性的行动方针和政策安排,是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由于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1978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仅为355亿元,占国际市场份额(44375亿元)的0.8%,在全球货物贸易中位列第29;2013年我国对外贸易首次达到4万亿美元;8年后,2021年中国进出口规模达6.05万亿美元,年内跨过5万亿、6万亿美元两大台阶,达到历史新高。如今,我国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很多跨国企业更是经历了“在中国销售→在中国制造→在中国研发”的跨越式发展路径。中国已构建了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一带一路”平台为沿线国家广泛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促进国际合作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二、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是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封闭的国内单循环,需要在新的发展阶段进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当前,我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具体举措,中国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扎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2020年中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2年1月该协定生效。中国还在积极推进《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决心。
三、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的作用日益明显,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发展寄予厚望,因而中国选择怎样的开放发展方式、秉持怎样的开放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互利共赢”的合作观作为对外开放的价值取向落实于我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我国以“互利共赢”作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重要原则,不断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国家间的深入合作。
我国在长期的对外开放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战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我国的对外开放战略随之发生转变。我国不再仅局限于谋求自身发展而是积极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参与全球竞争,参与世界经济秩序的制定与调整。“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化趋势和发挥大国担当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对世界经济的贡献与日俱进,树立全球战略意识与责任意识至关重要。以“互利共赢”为指导的开放战略合理平衡了我国自身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我国时刻秉持“互利共赢”理念,不断加强自由贸易区建设,实现周边地区各国间共同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世界经济秩序的调整与完善,不断稳固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如今,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同全球很多国家的产业关联和相互依赖程度都比较高,内外需市场本身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国可以从世界汲取发展动力,也可以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成为世界发展的贡献者。
四、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制度型开放”最早出现在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中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新征程上我国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是适应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及比较优势发生的变化,根据我国的实践发展需要做出的选择。
制度型开放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要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对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及发展趋势的深刻把握,是新时代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
制度型开放也是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之一,是要建立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或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种新体制是以一定的法律或法治化体系作为其重要基础,它既为制度型开放提供法律依据也提供法律保障。制度型开放的提出反映了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也突出了在新发展阶段要在对外开放的制度、规则制定方面有所作为,规范外商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外商的经营有法可依,也可以使外商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制度型开放要求对接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对于我国加快形成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我国开放发展取得重大历史突破与历史变革,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加速形成,制度型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成果不断显现。这是党的二十大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一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的核心基础。
近年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制定实施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制度型开放成果丰硕。2013年,我国在上海设立了第一个自贸试验区,目前已扩容至21个。截至2021年,已向全国复制推广278项制度创新成果。2018年,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已经推出12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
在践行多边经贸规则方面,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关税总水平由15.3%降至7.4%,低于9.8%的入世承诺。过去十年,我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数由10个增加到19个,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由2012年的17%提升至2021年的35%。自贸协定内容日益丰富,多领域开放水平也不断提升,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区域内90%以上的产品将逐步实现零关税。除此之外,我国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努力向高标准自贸协定的目标迈进。
五、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平台建设,落实自贸区提升战略
扎实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需要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平台建设,并落实在一系列对外合作项目中,其中最具先试与引领作用的是自贸区提升战略。
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是“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内容,也是推动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自贸区提升战略就是要和其他国家争取签署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比如积极推进加入CPTPP和DEPA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平台。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通过持续深化改革,特别是制度改革来适应其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需要。
党中央明确提出“中国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做好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近年来自贸试验区在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对接国际更高水平开放标准方面,特别是在一些领域的开放压力测试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比如,加大推进服务贸易等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尽快积累风险防控经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并复制推广,推动我国不断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
作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南亚东南亚研究》编辑部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