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大力培育法治思维。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灵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贯穿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的必然宗旨。“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每一个中国人的精神依归,这就必然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过程中予以贯彻。以个人层面的价值观为例,社会主义法治旨在以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将国家法律化,人们对宪法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就是爱国,在法律规范内行使权利和尊重他人同样的权利就为人际交往的诚信和友善提供了最可靠的保障,社会主体内化国家法的同时将法治精神贯彻在组织内部,敬业就有了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执法和司法不是一个将既有法条机械适用于法律事实的机械过程,而是一个执法者和司法者不断分析法律涵摄的事实而进行法律论证的过程,是一个无限地朝着以完美理由做出法律结论的过程,是一个首先要获得执法者和司法者内心确信、进而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确信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过程,这些过程中的每一个不确定性环节都必须回溯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才能获得确定性,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才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解决抽象和具体、知识和常识、理性和感情的诸多矛盾,解决了这些矛盾,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相连。社会主义法律是一个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到村规民约、社会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发达的规范体系。在这个规范体系中,越是朝着公序良俗这一方向的法律规范,越是直接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文化叙事,越是需要依赖价值观本身的行为导向作用,越是与社会主义道德紧密联系。“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就是要告诉人们,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绝不是要片面地依靠强制力来实现,而是要通过与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文明风尚和一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范畴内的社会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明德慎刑、礼俗之治、率先垂范等既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写照,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成分。
法治的客观性精神是传统法家矢志不渝的追求。“国治:断民王、断官强、断君亡。”商鞅这句依法治国的话语是世界法制史上对法律客观性及其价值最智慧的表述之一。国家治理,依靠君主个人的是非判断与依靠官员和百姓的是非判断,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先秦时所有法家士子都共同主张法律的公开性和客观性,都主张依靠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是非判断标准,郑国执政子产与守旧派代表人物叔向关于法律公开性的辩论以及子产铸刑鼎的故事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法治精神的典型案例。秦国经过商鞅变法短短二十年内由弱到强,一套公开明确的客观法律体系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史记》说秦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降至汉代,法家士子作为地方官时常常获得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理效果。虽然法家的法律价值有明显不足,但其注重客观性的精神仍然可以为今天所用。
明德慎刑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代表人物更重视法律的价值,注重将法律和道德辩证统一起来,强调以道德的自觉性来保障守法自觉性,减少刑罚的适用,这是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一大贡献。汉代法律儒家化运动后,儒家倡导的伦理价值进入了法律当中,从此之后,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大突出特色就是法律和道德的辩证统一。
礼俗之治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留下的一份弥足珍贵的历史遗产。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协调好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与历史传统、民间风俗习惯的关系。一般来看,前者代表法理,后者代表人情,法理和人情的智慧协调,以及由此形成的礼俗之治是中华法系的一大贡献。在古代历史上,当政者无论是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还是主张开疆拓、成不世之功,都在成文法之外为习惯法留下了广阔的自治空间。朱元璋在《皇明大诰》中一方面不允许官吏无故下乡骚扰百姓,另一方面在各个村庄设立申明亭、旌善亭,让村中年高德劭者以习惯法惩恶扬善。中国史学中著名的徽州学收集的大量史料,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明清时期徽州百姓商业自发创造商业规则和管理的画卷。百姓为了商业交易的安全和便利,不仅自发地创作了大量商业契据,而且还主动地到官府加盖印章和缴纳税费以保障权威。法理和人情、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关系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就是要在传承优秀传统礼俗之治的基础上,处理好法治轨道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问题。
率先垂范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可贵之处。奉法者强则国强。这一原则与政治道德上的“欲正人者先正己”结合起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鲜明特色。中国历史上,清官文化融入到法治文化中,形成了海瑞式“片言折狱”的司法文化。海瑞审案时,区分原被告身份,两方都是强者的则责以名教礼制,一强一弱的则偏向弱者,两方皆弱的则怜悯而息讼,这种审理方式成为古代司法史上讲求公正和效率的典范。中国共产党人马锡五在传承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创造了司法的人民性和法治性有机融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以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法治思维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文化基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法治思维不能停留在对法治意义的重视和倡导上,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第一,进一步将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和制度化。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利益时,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到公共权力的来源、分配、行使和责任承担时,同样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以宪法和法律表现的既尊重人民权利又规范公共权力的各种明确的法律规范将权力无形中化解为制度包含的各个环节、步骤和程序,制度的运行过程同时就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权力行使的过程。法治思维不是要消除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更不是要消除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将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度化的权力行使过程就与制度同时要保障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另一面辩证统一起来。我国宪法反对任何个人和组织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目的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彻底消解权力和法律之间的矛盾。
第二,进一步处理好法律和利益的关系。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不仅仅是以规则为中心的一套合乎逻辑的推理方式,也不仅仅是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法律和利益的关系是普通人形成法治思维和养成法治精神的关键。社会主义法律明确承认和保护所有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私有财产、合法利益,打击一切侵犯和破坏公司财产的行为。我国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长期繁荣发展,说明法律和利益的关系是协调的。但也要看到,社会上还存在老赖之类的欠债不还现象,存在违反法律规范追求商业利益的现象。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要更加重视处理好法律和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法治对一切合法利益的固根本、稳预期和利长远的作用,要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凡是合法的利益都可勇敢追求、积极投资和安全获利。
第三,进一步处理好法律和道德、情感及风俗习惯的关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礼俗之治处理好了法律和道德、习惯的关系。今天,在社会分化加深和社会结构复杂的背景下,需要以法治思维处理好法律和道德、情感和习惯的关系。成文法律需要给不成文的道德、情感和习惯留下自由自治的空间,不是所有的道德都需要法律化,不是所有的情感都需要法律化,也不是所有的习惯都需要以成文法律来移风易俗。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源于生活,源于人民大众的道德直觉、真实情感和普遍习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大力推行,也需要民间自下而上的坚持不懈。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