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文娟:打造多样态非遗传承人培育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传承
时间:2024/9/13 16:55:47|点击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以口传方式为主,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它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鲜明的中华文化基因,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活态呈现和民族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在刚刚结束的巴黎奥运会上,中国花样游泳队、艺术体操队使用融合中国画、武术、甲骨文字、民族舞蹈、民族音乐、民族服饰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节目参赛,最终在花样游泳双人、花样游泳集体技术自选、艺术体操集体全能等比赛项目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我国在此类领域上奥运金牌零的突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体育健儿在国家赛场摘金夺银提供艺术创作灵感的同时,也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了大国文化自信与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东方之美于七月流火之际再次征服世界。
一、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作为中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云南拥有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宝库。云南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截至2024年6月,云南省共有“格萨(斯)尔”“傣族剪纸”“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国家级、省级、州市、县(区、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11594项。全省推荐上报和认定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7675人。其中,包括12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19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568名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12563名县(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大理市璞真白族扎染有限公司——白族扎染技艺、保山市永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云南围棋子(云子、永子)制作技艺和剑川县兴艺古典木雕家具厂——木雕(剑川木雕)3个项目入选2023—202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非遗传承与现代生活间的矛盾致使部分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环境被不断压缩,传承人口不断流失,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存在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年轻人对非遗项目缺乏兴趣等问题,非遗保护传承事业面临“有艺可传,无人可教”的尴尬局面,非遗传承人才数量出现较大缺口。同时,由于部分传统技艺与习俗学习时间长,传授难度大,经济效益转化渠道单一,“以非遗养非遗”能力较弱,一些传承人迫于生活压力,无法全身心投入传承工作,难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工作职责,加之相当数量的代表性传承人散居于全省各县(市、区)的乡野,亦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日常监管等造成较大影响。
三、多样态非遗传承人培育机制探索
当前,云南非遗保护工作要打破固有思维,创新工作方式,坚持非遗传承的核心是人,打造多样态非遗传承人培育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传承保护工作。
(一)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电子档案库
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电子档案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层级认定与系统管理,才能切实保障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实践奠定基础。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要制定传承人职责标准,对传承内容、时间、人数、效果等实行量化考核;要严格落实传承人制度中的退出机制,对不积极履行保护传承义务的,或利用传承人头衔谋取不当利益的,甚至违法犯罪者必须定期清理;对因年老或疾病等非主观意愿失去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及时补充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应当承认前辈功绩,授予前传承人荣誉称号,保留其相应生活补助待遇以鼓励传承人终身传承。
其次,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电子档案库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开展系统化管理的首要环节,可实现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和精细化培养。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电子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本人信息、作品信息、传承计划、工作心得等进行入档记录,可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完整性,为研究与决策提供凭证;也能辅助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选拔优秀人才进入行业,建立传承人才梯队;还能详细记录传承人工作内容与成果,便于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现分门别类的管理和培训;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实现检索和细化,有利于开展相关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坚持以学校教育培养非遗传承专业人才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提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优先将优秀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遗内容编入教材,并开展教学活动。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2021年3月,教育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式纳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设置,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
第一,民族地区各级学校应当因地制宜,编纂特色教材,把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列入教学课程,通过教师讲授、传承人技艺展示、专家课堂讲座、集中学习等方式,提升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兴趣,广泛培育非遗人才,丰富校园文化,推进优秀民族文化进校园;第二,加大职业教育培养力度,鼓励“个性化定制”专业人才。以实用性为根本出发点,做好职业院校非遗专业设置与相关课程,建立非遗传承机构与职业院校协同合作机制,积极搭建实训平台,强化产学研联系,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兼任教师的身份进入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任教,优化职业教育内容,精准培育非遗人才,拓展青年非遗传承人就业渠道。第三,在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建设以保护实践为目标的当代非遗学科体系。打破现有专业藩篱,将传承人作为教学主体,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全过程,给予传承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话语权,明确传承人学科地位。
以学校教育培养非遗传承专业人才是一条有效又可大量培养传承人的最佳途径。将非遗文化融入校园教育,不仅能够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普及,还能加强其与现代教育体系的融合,真正实现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与活态传承。
(三)尊重传统文化习惯,探索家庭传承、“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新模式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口耳相传为主的传统传承方式,我们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探索“非遗传承人+企业”、“非遗传承人+家庭”等新形式来补充完善非遗人才培养模式。面对拥有“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这些祖训的部分专业性、技艺性较强的非遗技艺与习俗,我们应当尊重其以血缘与婚姻关系为纽带进行传承的传统与习惯,以完整保存传统技艺习俗为首要目标,尝试以传承家庭为核心的传承手段,建立非遗家庭传承示范户,试点“非遗传承人+家庭”人才培养新模式,提升家庭传承能力,确保珍贵遗产代代相承。在传统医药、传统手工技艺等需要更加强调在生产环境中实现传承的类别中,可以探索在现代企业中引入“非遗传承人+企业”形式,设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市场化的规律,由相关企业和代表性传承人以“生产性”方式进行传承保护。鼓励引导代表性传承人拓宽传承思路,充分发挥好非遗传承人传帮带的作用,在精准解决年轻传承人就业问题的同时,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化发展,有效推动传统文化与市场经营深度融合,实现双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持续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利用工作,使其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绽放新光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和文化属性的核心和主体。只有依靠传承人的主动传承、推广传播才能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传”下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赓续中华文脉,传承中国智慧,更好地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才培养放在非遗保护工作首位,打造多样态非遗传承人培育机制,“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为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贡献力量。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木文娟;本文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文化传承视域下云南少数民族古籍“活化”实践研究》(YB202414)阶段性成果】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