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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摄纳优良传统文化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时间:2017/11/7 11:16:32|点击数:

  一个民族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法治的保驾;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不可缺少法治的护航;一个社会的和谐安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而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该如何续写新篇章?在借鉴他山之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掘、整理、摄纳优良的中国传统文化,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我国古代“一断于法”的理念、“礼法合治”与“德主刑辅”的观念以及优良的乡规民约和家训家风,都有益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摄纳“一断于法”的理念,确立法律的基本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确立宪法的根本地位,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极为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出天下事“一断于法”、“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等理念,值得学习借鉴。管仲多次阐释法律的重要性,“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具有根本的地位,也是国家富强,政府有序,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法律之中,没有例外,不论何人,都要依法行事,即便是天子,也要遵守法制。“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管仲又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只有全民学法用法守法,才能实现善治的局面。司法也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刑罚面前,没有特权,不论何人,不分贵贱,不管高低,只要犯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因而,合理地吸取这些观念,不仅有利于形成法治思维,养成法治行为习惯,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能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尤其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举国上下重视法治,方能积极有效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

  第二、吸收“礼法合治”与“德主刑辅”的观念,助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礼在中国古代具有多重内涵和功能,在一定意义上与法具有相通性,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在《左传》和《国语》中,不时能看到先王之礼、先王之制又被称为先王之法的表述。而作为习惯与传统代表的“礼”,往往长久不变,具有超时代性,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训导的作用。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尤其是因变更而带来的问题。故而礼法合治,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特色。

  一个健康的社会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维持底线,还要有道德的约束与缓冲。《论语》言明德治的优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也能有效解决问题,尤其是人民对国家和政府有较高的认同感时,便能举国一心,攻坚克难,同舟共济。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以道德教化百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目的。

  第三、裁取乡规民约,弘扬家训家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我国古代家训的一种形式的族规民约,对家族与乡里的秩序化、友好和睦及繁荣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一种介于法律与人情之间的道德化的规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律法的功能,调解各种民事关系,规范乡邻秩序,管制各种违规违德行为,以实现和谐无争无讼的民间社会。

  因此,良好的乡规民约与家训家风,为维系古代礼法社会的长治久安,起着不可忽视的功效,也是我国古代独特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习总书记强调,家庭道德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综合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面对繁多的乡规民约家训,若能科学合理地裁剪,选取有益的部分,并弘扬之,不仅有利于当今的法治建设,提高个体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还能形成独具魅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古圣先贤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精神遗产,其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理念与政治方略,不仅极具特色和智慧,且依然焕发着蓬勃的活力。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主体性作用,借鉴各国先进思想的同时,更要扬弃自身的传统文化,对之进行甄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结合时代与国情所需,合理地摄取各种优良传统,纳为新时期的中国文化组成部分,助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以早日实现“到二〇三五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宏伟目标”!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作者:哲学研究所/王海东 责任编辑:念鹏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