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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开展200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20 17:49:08|点击数:

 

各所、处、室、部、中心、馆: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总结全院职工2007年的工作,激励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为晋升、聘用、奖惩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07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内容

1、年度考核的范围为2007年12月在职的全体职工。

2、科级以上(含副科长)干部的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其他职工的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4个方面。

二、考核的分类组织

   年度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类组织。

1、省管干部由院党组主持进行基层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2、所处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所长由人事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院党组审定。

3、各单位副所(处)长及科研、管理、科辅、工勤人员,由各所(处)务委员会全体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本单位职工的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由院党组审定。

4、省志办由志办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自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由院党组审定。

三、考核结果的档次及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的档次和各档次的最高限额,由院按以下原则统一确定: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不超过参加考核的职工人数的15%。具体限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各单位优秀人数最高限额表见附件)。

3、中共党员经民主评议不合格人员不能列入各单位考核优秀档次;

4、考核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的人员,占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85%。其中,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限额,院不作硬性核定,具体人数由各级考核组织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5、截止今年12月,全脱产出国留学期未满、病休期未满人员不参加考核,也不计入各单位划分档次的计算基数。

四、考核办法

1、省管干部的考核,由院领导分别填写《省管干部年度考核表》,召开述职述廉会,由全体现职正处级干部根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述职述廉情况,对省管干部进行测评。以测评结果为基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考核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2、正处级干部的考核,首先由参加考核的人员填写《云南省社科院所(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由人事处与各单位一道,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所(处)长述职述廉会,由参加人员根据考核对象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含科研成果情况)和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测评(人事处负责人的测评,由分管副院长主持)。然后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全体正处级干部测评考核会,全体正所(处)干部与会进行测评考核。两次测评、考核结果加权向本人反馈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档次。

3、各单位副所(处)长、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首先由各单位从自身实际出发,以加强队伍建设、单位自身建设和促进事业发展为导向,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职工共同认可的考核办法报人事处。然后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写《云南省社科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由所(处)务委员会(即考核小组)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全体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与调整、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2、凡年度考核优秀者,均评为院优秀科研工作者或先进工作者。由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时间要求

1、省管干部的测评、考核,拟于今年12月底至明年1中旬完成,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2、正所(处)干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总结本人一年来的工作,填写《云南省社科院所(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表》(一式二份),于12月20日前交人事处。在各单位述职测评、所(处)干部集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3、各单位须于12月20日前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并报人事处,2007年12月30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考核对象反馈。由所(处)务委员会和考核对象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中“所处考核意见”、“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

4、各单位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职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各单位参加考核人员2007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先进工作者登记表》(3种表格均为一式二份)报人事处。

此通知

附件:

1、《各单位考核优秀人数最高限额表》

2、《云南省社科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3、《云南省社科院所(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4、《各单位参加考核人员2007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

5、《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作者:人事教育处